法律分析:
壹.不同的提名
1.非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不得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
2.控股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控股股東可以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二,持股不同
1.非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
2.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
第三,投票權不同
1.非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沒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權。
2.控股股東: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控股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7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