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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和母公司

法律主觀性:

1.不同性質的母公司是指總部設在母國,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國際業務而有效控制海外經濟實體的總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2.條件不同的母公司必須擁有壹個或多個子公司,即必須滿足合並報表準則規定的控制要求,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控股股東的條件是: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可以選舉半數以上的董事;能夠行使或者控制行使本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3.不同概念的母公司是指在另壹家公司擁有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能夠實際控制另壹家公司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控股股東是指根據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法人。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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