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控股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壹)投資者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二)投資者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表決權;(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決定任命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4)投資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能夠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