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是指受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註冊企業委托,在海關辦理備案,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並承擔民事責任的境內代理人。
(三)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網絡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搭建交易雙方自主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四)支付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境內代理商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委托,提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支付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聯。
(五)物流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委托,提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物流服務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