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異地經營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其註冊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6年自學考試《經濟法概論(財經)》是4號真題選擇題。
企業法的調整對象和範圍主要是()
a .界定企業的性質、任務、地位、經濟權利、經濟義務和經營方式。
b .規定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C.調整企業內部重要的經濟關系
D.調整競爭關系
E.調整企業的經濟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