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選舉產生的。章程只規定了其選舉辦法。
3.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絕對必要的條款必須有董事長的方式。
4.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三)昆山交通發展控股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何誌勇等領導來集團考察交流。中設設計集團董事長楊偉東、運營副總裁胡安兵、總裁助理兼環境與智能事業部副總經理陶藝、市場與投資事業部副總監朱國華、環智事業部副總經理兼環保中心主任曹亞麗、江蘇信通公司總經理詹實、蘇州分公司院長徐敏等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