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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的股份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1。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有的國家規定,持有股份公司1年以上且已占已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權利,以及直接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詢問和咨詢的權利。3.有權要求法院或執法機構對公司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和審計。4.提起訴訟的權利。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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