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果妳有任何問題,妳可以問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