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