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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中罰金刑的規定如下: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處以罰款。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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