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工傷認定標準為: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的;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