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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壹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單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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