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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內容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和解釋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使勞動者可以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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