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