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動產信托;
(三)房地產信托;
(四)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中介、咨詢、征信等業務;
(十)保管箱及保險箱業務;
(十壹)以存款、貸款貿易、貸款、租賃和投資等形式使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