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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投票權制度

法律分析:累積投票制是指在股東大會上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時,股東所持有的每壹股份與當選董事總數具有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既可以集中選舉壹人擁有全部表決權,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根據所得票數決定董事。累積投票制起源於英國。累積投票權是投票權的壹種。它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對壹些重要事項進行表決時,主要是在實踐中選舉董事或監事時,賦予全體股東的壹種特殊表決權,有別於投票公司的其他壹般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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