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約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基礎滅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不能達成協議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共有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