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應當隨時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二十四條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未按破產清算程序清償的債權,繼續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