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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法理分析: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社會團體法人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團體發展方向,為法人制定章程的組織。我國法人分為企業法人(營利性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公司屬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屬於非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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