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可分配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分配利潤為負,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分配利潤為正,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扣除年初累計虧損後的本年凈利潤提取法定公積金;
3.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4.向股東和投資者支付股份以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