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並後,員工將繼續履行與原公司簽訂的合同,員工將繼續在合並後的公司工作。如果被合並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或者員工因工資、崗位、福利等發生變化而選擇離職,被合並公司需要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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