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易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當將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發生溢價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溢價的,以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溢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
(2)收到溢價的,應當按照下列公式確定轉換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溢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溢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費及教育費附加+應交相關稅費。
待確認損益=溢價-(溢價/交換資產公允價值)×交換資產賬面價值-(溢價/交換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費及教育費附加。
3.非貨幣性交易中,同時交換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交換資產的入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