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前者類似於無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負有重大責任,因此享有公司的直接管理權,可以對外代表公司,後者無權管理公司業務,不能對外代表公司。二合壹公司是無限公司的發展,兼具無限公司信用度高和有限公司集資快等優點。法國、日本等國承認其為法人,英美等國將其視為有限合夥。
兩家公司的來源
由無限股東和有限股東組成的合資公司。壹般認為,起源於15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康孟達組織,最初是海員和資本家的商業合夥,後來發展為兩個公司和匿名合夥。
在1673的法國商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在1807的法國商法典中與隱名合夥壹起規定。日本商法類似於法國商法,只是改名為“合資公司”。德國不承認這類公司的法人資格,但在商法中也與隱名合夥並列規定。
雖然普通法中沒有這個名稱,但其所謂的“有限合夥”除了無法認定之外,與這類公司本質上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