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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公司合並的利與弊

法律分析:與收購相比,企業合並不需要支付現金或少支付現金,主要是通過換股。主合並方避免巨大的融資壓力和現金流出,將由此產生的現金流投入被合並企業的重點發展領域,不影響被合並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經營。目標公司的股東可以自動成為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保證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於被並購企業的整合和經營。由於主權有限,合並後公司的員工可能面臨薪資福利的變動、強制裁員等。國有企業之間的M&A過於依賴銀行貸款,且融資渠道單壹,這將導致M&A風險的擴散。國有企業並購的內部流通限制了交易的市場範圍,不利於企業價值的發現和企業問題的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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