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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要提前幾天通知。

法律分析: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會議應當審議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所列事項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股東無記名股票,並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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