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股東無記名股票,並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