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詐騙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因某種原因,借款人長期不還,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再欺詐、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為名,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行為,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件發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的情節和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明明可以想代購,但因為挪用買不到還想退貨,就不能以詐騙罪論處。以購買為名進行詐騙,騙取大量財物,揮霍無度,完全無意返還,也無力返還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