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以信托委托為基礎,以管理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為形式,集融資和綜合為壹體的多邊信貸行為。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信托業務出現在18世紀的英國。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財產所有人為了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並要求根據壹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管理和有利經營;後者是指壹方授權另壹方代為處理的某些經濟事務。擔保公司是個人或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時候。為了降低風險,銀行不直接貸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第三方(擔保公司或有資質的個人)為其提供信用擔保。根據銀行的要求,擔保公司會要求借款人出具相關資質證明進行審核,然後將審核後的材料提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財務公司又稱財務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機構,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不同國家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不同。但大部分是商業銀行的子公司,主要是吸收存款。我國的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而是附屬於大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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