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濱江書院工程總承包方湖北夏海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在危險因素較大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壹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湖北夏海建築有限公司罰款1000元。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項安全培訓,未取得國家相應資質擅自上崗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湖北夏海建設有限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
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壹項,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給予警告,並對湖北夏海建設有限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