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戶口遷入地戶籍準入政策,且當地集體、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將戶口回原籍掛鉤;
2.當事人重新就業後,戶口也可以遷入用人單位掛靠;
3.當事人經濟條件允許的,也可以購房;
4.當事人可以提前咨詢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辦理企業集體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1,單位介紹信和證明;
2.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
3.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能確定集體戶口確切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確定的賬戶協調員填寫《申請設立集體賬戶登記表》;
6.戶口協管員與派出所簽訂的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