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最早適用域外管轄權和判例法的國家,但其反壟斷法有《謝爾曼法》、《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羅賓遜-帕特曼法》,對域外管轄權問題沒有具體規定。194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美國鋁業”案中率先提出了“效果原則”,即美國有權對發生在美國境外但在美國境內產生後果的行為行使管轄權;1977年,美國司法部發布的《反壟斷法國際實施指南》也適用了這壹原則。目前普遍依據謝爾曼法第二條“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壟斷州際或對外商業貿易,均屬嚴重犯罪”,認為“任何人”包括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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