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業經營的終結
智妙思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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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3-1963期間,美國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都可以遵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分業規定。然而,從1963開始,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投資銀行都開始嘗試突破限制,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的努力都得到了司法判決的支持。
1987期間,美國美聯儲董事會批準花旗集團、摩根大通等銀行控股公司以“第二十條關聯公司”的形式從事商業票據等證券的承銷和交易,但這些業務的收入不得超過關聯公司總收入的5%。後來可以操作的證券種類擴大到所有公司債和股票,收益比例提高到25%。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管機構已經給商業銀行“松綁”,允許其監管機構從事證券或保險業務。
事實上,在1999 GLB法案通過之前,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已經解體,聯合經營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美國的大型商業銀行已經成為典型的美國式全能銀行,《GLB法案》只是在法律上承認已經發生的聯合經營。在主要發達國家中,美國是最後壹個在立法上正式廢除分業經營制度的國家。在此之前,日本、韓國等參照美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廢除了對分業經營的管制。因此,GLB法的采用可以被視為主要國家分業經營體制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