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八百九十六條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保管人除依法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還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