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住所:
關於借款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請提出要求。
請求依法將案件移送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妳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依據是,第三被告住所地位於甘井子區華東路181號,但第三被告顯然與本案借款合同糾紛無實質法律關系。被申請人(原告)公司通過虛假列舉壹個住所地在區的所謂“被告”,試圖爭取妳院的管轄權,屬於故意規避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規定的違法行為,妳院應該很容易區分。
申請人請求妳院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我在此傳達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