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1.私人公司: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50人,股份以書面形式記載,不需要認股。法定代表人壹般是股份最大的壹方,不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必須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股份公司:是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利益相關者(至少三個)自願組合,以持股經營的形式組成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對分離,有利於強化企業管理職能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特點:
1,私企特點:
(1)公司小,機制靈活,隨市場變化快,能及時跟上市場變化。
(2)管理混亂。私營公司的管理本質上是國有系統管理的改進和簡化版本。
(3)人才培養力度不夠,沒有股份公司完整的培訓體系,導致民營企業在人才使用上總是依賴市場環境。當市場環境無法杠桿時,民營企業往往在原地打轉,無法前行。
2、股份公司的特點:
(1)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參股的證明,壹方面獲取分紅,另壹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2)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3)承擔風險的責任,股份制企業所有權收益分散,經營風險也由眾多股東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