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是私房錢,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