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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和公司的區分

由於經紀人和藝人的關系不同,利益分配壹般分為兩種:壹種是“小農經濟”,即如果有朋友或親戚做經紀人,壹般是“二八分成”,即藝人獲得80%的收入,經紀人獲得20%的收入;另壹種是藝人和集團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根據藝人的知名度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

北京星碟文化公司總經理王曉靜表示,內地經紀公司與藝人的利潤分成壹般是“37-37”,而壹些當紅明星在合同到期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28-28”,甚至“19-29”。但如果經紀公司簽新人,利潤分成壹般是“五五開”,這是最容易造成利益沖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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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聖依是許多明星中的壹員,他們經常與當初讓他們成名的經紀人發生爭執,甚至分手。1995年,憑借壹首《愛情鳥》而紅遍大江南北的林依輪,也因為同樣的原因與公司發生了糾紛:他當初與公司簽了5年合同,股份為“28”。

兩年後,林依輪終於“忍無可忍”,與公司矛盾頻發,但此時公司已基本收回投資,於是讓他飛去了北方。同在壹家公司的毛寧和楊鈺瑩先後與公司分手,最後兩人都花了20多萬元贖回了自由。

眾信。com-揭秘娛樂圈秘密:明星和經紀人如何分賬?(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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