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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股東和子公司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母公司的債務由母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子公司的債務由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已向公司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可以不用其他股東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未繳納出資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在其本金和利息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妳對問題的描述,現在是子公司的外債,子公司應該獨立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作為子公司的股東,如果母公司已實際支付給子公司500萬元,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無需由母公司的其他資產承擔。如果母公司未向子公司實際支付或足額支付註冊資本500萬元,則母公司在未支付本息範圍內對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關於您提出的母公司股東是否有義務償還子公司債務的問題,由於母公司股東已實際向公司繳納註冊資本654.38+0萬元,無需以其他股東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即使母公司未向子公司繳納出資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母公司股東也無需對子公司的債務單獨承擔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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