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於辦理註銷登記時終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六)法律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