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員工在行使權利時, 其從企業取得的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格(授予價格)與購買日的公允市場價格(指股票當日收盤價)之間的差額,為其在企業中因業績和表現而取得的與職務和就業相關的收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 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的職工,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已行權股份的每股市場價格-職工為取得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行權價格)×股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