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母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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