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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合並與抵銷

法律主觀性:

從合並的角度來看,少數股東是企業集團所有者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其所有權利僅限於所投資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在子公司清算解散時,只能分享子公司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得到滿足後的剩余財產。由於母公司股東的支付責任,少數股權的本質不是債務,而是所有者權益。在實踐中,也可以在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單獨列示。通常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作為總額單獨列示,也可以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所代表的權益、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等項目。如果子公司有優先股,但母公司不持有,也可以與普通股中的少數股權合並,作為少數股東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的變化、債務重組、股份購買、資產收購、合並和分立等。(五)合並,是指壹個或多個企業(以下簡稱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壹個現有的或新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被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換取被合並企業,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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