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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主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後公司總股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辦法》第三十三條將發行前發行人股本總額增加至不低於3000萬元。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擴展數據:

對於借殼上市股票的流動性要求,目前還沒有明確直接的規定。壹般的判斷是基於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的解釋,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上述公眾是指除下列股東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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