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享有代為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起草起訴狀等法律文書的訴訟權利。根據委托人的授權,壹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在特別授權代理中的代理人除享有壹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以行使和解、申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人的權限包括以下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3)和解;(4)反訴;(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