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在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出改進建議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企業應當賦予內部審計部門適當的權力,確保其獨立履行審計職責;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要慎重;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與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保持順暢溝通;內部審計部門應有權跟蹤異常情況,並提出處罰建議。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1)對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含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下同)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審計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對企業內部機構及其附屬企業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4)審核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審查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六)對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經濟管理和效益進行審計;
(7)法律法規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