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獨立主要要求:(1)擬發行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自己的財務會計部門,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獨立編制財務報表;(二)擬發行的上市公司應有自己的銀行賬戶,不得與其股東單位或者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共用銀行賬戶;(三)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方能夠以任何形式挫敗上市公司發行的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四)擬發行上市公司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或履行納稅義務;(5)擬上市公司獨立簽訂合同;(六)擬發行的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單位和其他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得以上市公司名義將貸款借給股東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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