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科技創新板和創業板上市規則也有類似規定。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權屬清晰、控制權穩定的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科技創新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修訂)》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均要求控股股東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屬清晰,最近兩年未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不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的若幹問題的答復》(2020年修訂)中的“問題10”。實際控制人被認定為涉及代股東持股的,發行人及相關股東應當說明代股東持股的原因,並提供支持性證據。存在不影響發行條件的代銷關系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出具明確的核查意見。經核實,股東對控股關系的存在是知情的,且對控股關系沒有異議,控股股東之間也沒有爭議和糾紛的,應當將控股股份恢復給實際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