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買金融商品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第156號)規定,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視同貸款,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代客融資、認購新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郭敏國稅發[2006 54 38+0]20號)規定,金融企業從事“代客融資”,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委托方投入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的,不征收營業稅;否則,作為經紀費收入征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托給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利用理財資金投資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獲得可變保本的浮動收益。
可見,這種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人* * * *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視為借貸行為”的規定。因此,如果客戶取得的是不固定的浮動收入,在稅法不明確的情況下,暫不按存款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