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六條保證的形式有: (壹)壹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百壹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壹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