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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

根據2009年《中國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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