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保險高管條例》將部分崗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除省級分行以外的其他分行、中心支行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經理不再視為任職資格審批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已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不超過1年的條件下,對擬兼任、調任或轉任職務的經濟金融工作年限、工作經歷、職業資格等要求不高於原職務的,可在全國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屬機構的職務,無需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申報即可。
2.《保險高管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委派的臨時負責人的工作範圍和程序要求。總行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官、財務官、審計官,省級分行、其他分行、中心支行總經理可指定臨時董事。臨時責任累計期限不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正式上崗。原則上不得申請延期。如確有必要,可在上述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