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其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3.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意思表示,即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取得股權。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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